关于做好2018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责任,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2018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通知;嘉善县提高工业企业亩均产出促进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D类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稳岗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拨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2.年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低于2018年嘉善县城镇登记失业率2.65%;
年度企业裁员减员率=(2017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2017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100%。
3.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凡有偷、欠税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处罚的,违反节能减排相关要求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失信的,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10月31日前(逾期不申报视作自动放弃)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申请2018年度的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初审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及时审核,失业保险缴费额以地税数据为准,同时将稳岗补贴信息录入人社一体化平台并初审。
(三)审批
县人力社保部门将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上报的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并将拟享受名单在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财政局。
三、核拨
县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惠企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核、录入、上报和归档工作。
申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企业弄虚作假套取稳岗补贴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1.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嘉善县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表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