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委人才〔2019〕1号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推进“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30日
关于深化推进“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争先创优目标,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支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嘉创业创新,全力助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深化实施“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以下简称“精英计划”)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从2019年起用3年时间,围绕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择优引进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杰出人才团队15个左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40个左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不少于350名。
二、重点引进支持领域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支持以下领域的海内外人才及团队: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三大优势产业,集成电路、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能源、5G等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同时兼顾纺织、服装、化纤等传统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文化艺术、绿色金融、科技服务等新兴增长点。
“精英计划”重点引进支持领域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报类别和条件
(一)杰出人才团队
杰出人才团队指的是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研究、产业化应用研究等方面处于世界前沿,在我市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人才群体。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杰出人才团队应有1名顶尖人才或至少2名国家级高端人才领衔,核心成员3-5名,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范围另行制定。
2.杰出人才团队的创新成果应处于世界科技进步前沿,创新水平居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方向符合嘉兴发展总体定位,对促进嘉兴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
3.杰出人才团队领衔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一般需通过全职方式为嘉兴服务,即在禾连续工作5年以上,每年不少于9个月(顶尖人才可通过柔性方式服务嘉兴,每年不少于2个月)。领衔人为国家级高端人才的,创业人才在禾以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参股的企业不得超过3家;创新人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入嘉兴单位。
4.杰出人才团队须依托嘉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禾注册成立企业或加盟嘉兴本地单位)。在禾注册成立企业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一般需货币出资不低于1%,团队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低于20%或技术折价入股在30%以上。加盟嘉兴本地单位的,须与嘉兴本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所加盟单位应成立一年以上。
5.杰出人才团队须承诺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自筹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国家、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包括人才用房、办公楼<实验室>基建、生产车间建设投入)。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
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嘉兴,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优秀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3-5名核心成员。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核心成员至少2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团队负责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职位3年以上,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2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4.依托企业须在禾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尚未注册的原则上要求入选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成立的,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注册资金中实收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低于50%。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3位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副总以上职务。
5.创业团队创办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三)领军型创新团队
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依托嘉兴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3-5名核心成员。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核心成员至少2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后,团队成员每年6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其中团队负责人及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原则上应全职在禾工作。
2.团队负责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是近2年内从海内外引进到嘉兴工作,其中从海外新引进的不少于2人。团队负责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引进前一般应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企业应当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负责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2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市内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推动我市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5.团队依托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研发组织完备,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或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经费,提供先进设备,落实推动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四)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嘉兴创办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自然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有国(境)内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职务,近5年内来嘉兴创业或尚未在嘉兴创业。尚未注册登记的,原则上要求入选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
2.申报人(自然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一般不低于50%,其中本人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
3.申报人(自然人)所在企业具备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五)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近2年从嘉兴市外引进的,有重大发明或重大创新,致力于创新突破或成果转化,能够促进我市相关领域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其中创新长期领军人才(含非华裔外国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并全职在禾工作;创新短期领军人才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为主,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禾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海外经历;
(2)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
3.经营管理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经济运行规则,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4.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1)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在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领域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境)内外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领域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熟悉行业运行规则,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或生产经营能力,在推进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支持保障政策
经申报评审,入选“精英计划”的人才和团队,落户签订相关协议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项目资助
1.给予杰出人才团队项目“一事一议”,最高1亿元资助。
2.给予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项目A类1000万元、B类800万元资助。
3.给予创业领军人才项目A+类500-1000万元、A类500万元、B类300万元、C类200万元资助。
4.给予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按人才年薪的A类70%、B类60%、C类5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按规定每年最高不超过A类100万元、B类60万元、C类40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按规定每年最高不超过A类50万元、B类30万元、C类15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5.对35周岁及以下青年人才入选“精英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的,上浮5%的奖励额度。
(二)配套资助
6.引进人才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可按同类型直接纳入“精英计划”领军人才项目A类和B类,在享受对应项目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1:1的配套资助,即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长期人才项目200万元,青年千人项目150万元,创新短期项目100万元;省“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长期人才项目、青年千人项目100万元,创新短期项目50万元。引进人才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团队的,可按同类型直接纳入“精英计划”领军型团队A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国家和省“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1:1的配套资助。
(三)创业扶持
7.入选的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型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入驻政府类平台的,可享受落户县(市、区)提供的三年内免收租金或奖金补助。
8.入选的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团队、重点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9.对入选5年内(生物医药类企业放宽到6年)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市“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享受政策性担保的给予保费费用80%补贴;给予1000万元内贷款额超出基准利率部分60%贴息;每年给予纳税销售1%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成果转化
10.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1.对人才及其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1万元/件;对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五)上市奖励
12.对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其高管团队2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安居保障
13.入选人才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购房租房补助,未购房的,可享受落户县(市、区)提供的人才公寓,三年内予以租金补助。
(七)配套服务
14.对入选的人才及团队按类别分别授予“嘉兴市杰出人才团队”“嘉兴市领军型创业团队”“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团队”“嘉兴市领军人才”称号,并发放嘉兴市“人才绿卡”,凭卡享受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各项待遇。
(八)引才奖励
15.对引荐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市“精英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承担。
五、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精英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协同负责实施,通过每年度制定“精英计划”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其中,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杰出人才团队相关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领军型团队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军人才相关工作。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二)评审认定
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口子申报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自做好各自领域人才和团队申报配合工作。其中,杰出人才团队项目遴选办法另行制定。领军型团队项目每年集中申报1次,全年评审1次。领军人才项目常态化接受申报,根据申报情况实行动态化集中评审,全年评审2次以上。领军型团队项目、领军人才项目按照年度“精英计划”操作细则明确的具体要求和事项,遵循“市县联动、两轮评审、分别评等、就低认定”原则,在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建议入围项目及资助等级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组织集中答辩评审,择优提出拟入选人才和团队名单及资助等级。其中,创业领军人才A+类项目由市同各县(市、区)会商确定配套资助额度。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公布认定后由入选领军型团队、领军人才与所属地以及相关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
1.资金保障。“精英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本级资助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嘉兴学院和地方贡献在市级财政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精英计划”实施经费在市、县(市、区)相关人才资金中列支,对申报人员来嘉对接洽谈、参加评审等费用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补助。
上述资助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实行法人负责制,获资助企业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接受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检查。未按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中止项目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已拨付的,按规定予以追缴。
2.资金拨付。杰出人才团队项目按审定的“一事一议”方案执行。领军型团队以签订目标责任任务书进行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后拨付第一期50%资助资金(创业团队须完成企业注册),任务书期限过半时,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第二期50%资助资金。创业领军人才在创办企业注册后,根据企业启动运营评估情况拨付第一期50%资助资金,经绩效评估确认实现协议约定相关产业化预期目标后拨付剩余第二期50%资助资金。创新领军人才根据年薪逐年按比例一次性拨付薪酬资助。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拨付资助资金。其中,市本级相关人才及团队等级及资助资金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会议审定后,由各区先行足额拨付,再向市财政提出补助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将50%的资金补助至区。嘉兴学院和地方贡献在市级财政的企业,相关评估工作分别由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绩效管理
1.健全完善“精英计划”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落实“精英计划”人才升级和退出机制,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牵头部门要抓好本部门所属类别的人才和团队的绩效评估、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2.建立“精英计划”评审工作巡察制度,加强评审工作监督检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两年内不再受理“精英计划”项目申报;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申报人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更换团队成员、调整项目内容应及时报备,并签订相关协议,申报材料将作为绩效评估和资助资金拨付依据。
3.推动人才政策高效兑现落地,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或定向抽查,对应该兑现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的,予以问责通报。“精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政策兑现、产业化推进等服务保障工作列入市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其他事项
1.海内外人才还可以通过创业大赛、直接认定、孵化移植等通道入选“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具体按当年度“精英计划”操作办法执行,上述入选的人才名单、资助等级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本办法出台之前入选的人才和团队,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涉及的人才和团队支持政策和待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解释。原有人才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本办法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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