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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嘉兴云聘猫 时间:2020-04-08 作者:嘉兴云聘猫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税费减免。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二)创业贷款及贴息。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创业贷款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进一步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实施力度。

(三)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基地。被认定为平湖市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分别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孵化补助,补助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

鼓励创业基地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按完成实践人数给予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和不超过3个月的实践补贴。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平湖、嘉兴、省、国家级创业基地的实践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50%、80%、100%。

(四)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农村电商补贴标准为6000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万元(初次创办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社保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3万元;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标准为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

重点人群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创业基地以外的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创业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上述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机构。

(七)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对被市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优秀创业项目补贴。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5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的补贴。

(九)创业典型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平湖市创业典型”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创业小镇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区域内每建成一个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再分别给予镇街道5万元或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以自谋职业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不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二)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三)企业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其中,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本市户籍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与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重复申领。

此项补贴与企业稳岗补贴不重复申领。

(十五)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就业补助。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农村闲置劳动力灵活就业,按照合作社吸纳社员人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每年每人130元的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十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回平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且不与高校毕业生回平一次性求职补贴重复申领,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领。

(十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叠加享受。

(十八)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此项补贴与企业稳岗补贴不重复申领。

(十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见习。符合条件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贴,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省、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被评为嘉兴市级、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见习基地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补缴其见习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全额补贴。与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重复申领,且两者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规定年限。

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照上述人员执行。

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十)高校毕业生回平求职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平湖籍高校毕业生,回平初次就业并进入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此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企业外出招聘补贴。对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企业,对其自费部分按照省内非本市每次不超过500元、华东地区(除浙江省外)每次不超过2000元、其他地区(除华东地区、浙江省外)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二十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二十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8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8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获得相应等级的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初级800元、中级1200元、高级1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的,放宽至1年)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对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上浮20%。

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证书在2019年9月之前核发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十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首次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鉴定补贴180元/人,低于180元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免费鉴定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二十五)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十六)公共培训项目补贴。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经认定的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十八)一次性生活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天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二十九)引进高技能人才补助。企业从市外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五、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

(三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业务办理事项。优化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

(三十一)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二)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对被市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六、附则

(三十三)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十四)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

(三十五)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三十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三十七)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征地人员中的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中的“4050”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三十八)就业见习(实践)是指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毕业2年(3年、5年)内是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三十九)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为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为主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成长性产业和服装、箱包等传统产业。

(四十)创业扶持政策对象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十一)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及社保补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年度社保费总额。

(四十二)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十三)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6〕185号)同时废止。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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